使用翻牆工具投資虛擬貨幣竟被抓,炒幣到底違法嗎?

在中國炒幣不違法,合法目的的翻牆也不違法。

撰文:劉正要

根據湖北鹹寧警方的官方文章(《17 部手機 +5 臺電腦,7 人落網!「翻牆」紅線千萬別碰!》),近日其破獲一起「擅自使用非法信道進行國際聯網案件」(翻譯一下就是使用翻牆工具訪問境外互聯網)。翻牆被抓的案例年年都有並不稀奇,這個案例爲何引起劉律師的關注,主要還是涉及到了虛擬貨幣。

一、案情簡介

2025 年 4 月 6 日,鹹安公安接到線索查獲轄區內有人從事涉嫌非法跨境網路經營活動,公安機關最終查獲以湯某某爲首的犯罪團隊通過多臺網路設備,利用非法信道接入國際互聯網,使用境外軟件從事虛擬貨幣和外匯非法交易。

公安機關查證湯某等人的工作室通過搭建網路信道,進行跨境虛擬資產的交易,「已形成完整違法鏈條」。文章中還說經過「民警經過連續 24 小時取證攻堅,完整固定電子證據,涉案人員對違法行爲供認不諱。」

鹹寧公安發布的文章有些歧義的地方就是,文章開頭說共有 7 名違法人員被行政處罰;但是第二段又說「以湯某某爲首的犯罪團隊···,當場控制涉案人員 5 名···」;文章最後又說公安機關對湯某某等 7 人作出行政處罰。一篇文章中涉案的人數和性質都不相同,要知道「犯罪團夥」的法律含義至少是涉嫌刑事犯罪,它和行政違法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後果。不過文章最後一句「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深挖中。」讓人回味無窮,可能公安機關還在看案件是否構成刑事立案標準。

當然,這可能是文章小編並非法律從業者,行文不嚴謹所致。我們目前可以從鹹寧公安文章中得到的結論是:湯某某等人通過翻牆訪問外網的方式進行了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最終被抓並被處以行政處罰。

二、翻牆違法嗎?

包括鹹寧公安在內的全國公安機關,目前對於翻牆行爲的處罰依據就是我國在 1997 生效的《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第六條、第十四條。也就是「擅自使用非法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但是劉律師在多篇文章中都分析過,暫行至今都未被修改的規定中,其對「非法信道」的規定僅限於物理信道(電線、光纜、通信衛星等),而不包含虛擬貨幣信道(如 VPN),有些使用 VPS 工具翻牆的更不能說其非法搭建了網路信道。

從時間上來說,對於 1997 年生效的規定,彼時還沒有 GFW 和虛擬信道一說,只是後來隨着互聯網在中國的不斷普及和發展,以及中國的國內外政治環境的變化等因素,中國才實行互聯網管制,以 GFW 技術爲代表,中國內地互聯網屏蔽了大量的境外網站,所以後來才有了「翻牆」一說。但是這種互聯網管制更多是技術、政治等因素在發力,中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並沒有禁止中國公民訪問境外互聯網。

所以劉律師一直的觀點是翻牆並不違法,因爲沒有法律規定不讓翻牆。其實對於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來說,判斷一個行爲是否違法其實和是否翻牆並無本質關係,比如搞黃色、搞反動鍵政(在中國內地法律評價標準)等,即使不翻牆也是違法的。

三、炒幣違法嗎?

那麼翻牆炒幣違法嗎?劉律師的觀點也是不違法。理由如下:

第一,「9.24 通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中對於中國境內的法人、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其衍生品的行爲,只規定了風險自擔原則,只有在「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對於使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法律判斷:「9.24 通知」禁止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網路向我國內地展業,並將其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但這只針對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行爲而言,也就是說只規制虛擬貨幣交易所;而對使用了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炒幣的內地公民來說,「9.24 通知」並未規定有任何不利法律後果。

第三,如果是普通的公民或其組成的工作室僅僅是炒幣賺錢,很難說會達到破壞國家金融秩序或危害金融安全的程度,如果達到此種程度也需要司法機關進行舉證證明。回到文中的湯某某等七人的案例中,公安的文章中還提到他們進行了「外匯非法交易」,如果此外匯爲真外匯,並非 USDT、USDC 等「假外匯」,那麼湯某某等人可能會違反了外管局或央行的相關規定。

四、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認爲在中國炒幣不違法,合法目的的翻牆也不違法。但是作爲 web3 律師,我又必須要指出:即使炒幣不違法,我國實際上已經切斷了合規出入金的一切渠道(比如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都明確禁止使用其支付結算通道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實踐中有大量的幣圈玩家出金時收到贓款涉案的;即使翻牆不違法,我們每年都有上百例單純因爲翻牆就被行政處罰的案例。也就是說翻牆 + 炒幣即使沒有法律風險,卻又充滿着「法律風險」,即使這個「法律風險」本質上是因執法者誤解法律而制造的風險,但是一旦你陷入其中,你就會發現維權之難、成本之高是很多普通人難以承受的,所以也只能認栽了事。

作爲法律從業者,我們希望並也在設法推動有司明確對訪問境外互聯網的監管標準(雖然這在互聯網時代感覺會有點怪異甚至荒謬),1997 年的暫行規定確實已經完全不適用於這個時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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