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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定罪路徑解析 傳銷與詐騙罪之爭
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中的司法定罪路徑分析
一、引言
通過整理和研究涉虛擬貨幣類刑事判例,我們可以總結出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的一些潛在規則或定罪尺度上的路徑依賴問題。本文將探討在一些常見的涉幣類犯罪中,司法實務是如何確定某行爲構成犯罪的。
二、案例簡介
2020年4月,浙江省高院對一起集資詐騙案做出判決。該案涉及以虛擬貨幣交易爲名招攬投資,並以傳銷手段發展下線,利用區塊鏈技術吸引投資者。法院認爲,此類行爲應當以詐騙類犯罪定性,而非較輕的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該案的特殊之處在於,主犯夏某某等人最初被湖北省鍾祥市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緩刑。然而,2019年12月3日,杭州市中院撤銷了前述判決,改判夏某某集資詐騙罪,並判處無期徒刑。浙江省高院駁回了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杭州中院的判決。
這一判決差異引發了對幣圈常見犯罪,特別是傳銷犯罪和詐騙類犯罪定罪邏輯的思考。
三、常見的涉幣類犯罪及入罪邏輯
(一)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行爲的合法性問題
自2017年9月七部委聯合發布的"9.4公告"以來,在中國境內進行代幣發行被視爲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爲,涉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虛擬貨幣"名義進行的公開宣傳均被視爲不合規甚至違法行爲。
即便是在境外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由於其缺乏國家認可和實際經濟價值,仍被視爲一種虛擬概念。在夏某某案中,法院認爲其發行的虛擬貨幣本質上屬於一種旁氏騙局。
(二)涉幣類犯罪的常見類型
涉幣類犯罪主要包括詐騙類犯罪(如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傳銷犯罪、開設賭場犯罪和非法經營罪等。
(三)涉幣類犯罪的入罪邏輯
以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罪爲例:
傳銷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
詐騙類犯罪的本質是行爲人騙取他人財產,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自身或他人財產。在虛擬貨幣詐騙案中,空氣幣通常被用作騙取主流幣的工具。
在夏某某案中,法院將傳銷犯罪變更爲集資詐騙罪的主要依據是:夏某某等人實質上是通過非法集資手段,利用不具實際價值的虛擬貨幣吸引投資人,形成資金池。其行爲被認定爲具有集資詐騙的主觀故意。
四、結語
盡管投資虛擬貨幣並未被明確禁止,但相關行爲仍可能被視爲"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區的執法和司法機關對相關規定的理解和執行可能存在差異,這在涉虛擬貨幣案件領域尤爲明顯。因此,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活動時需謹慎行事,充分了解潛在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