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法律架構全解析:從CFTC訴訟案看未來發展趨勢

DAO的法律架構探討:從美國CFTC對DAO訴訟案談起

近期,Ooki DAO遭遇訴訟,引發了對DAO法律責任的廣泛討論。這一事件表明,DAO並非法律真空地帶,缺乏實體結構的DAO可能給其成員帶來重大風險。爲應對這一挑戰,許多DAO正在探索更爲成熟的法律架構。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和特殊目的信托等幾種模式成爲常見選擇。

第一部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近日對DeFi協議bZx採取執法行動,指控其非法提供槓杆和保證金期貨交易,並未執行必要的金融監管要求。CFTC不僅對bZeroX, LLC及其創始人提起訴訟,還決定對bZx背後的DAO(即Ooki DAO)提起民事訴訟。這一舉動在Web3界引發爭議,甚至CFTC內部也出現了分歧。

此次事件最引人注目的是,Ooki DAO的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目前的判定標準是是否在DAO中參與過投票,因爲投票代表對組織運營施加了影響。這一情況雖然看似離奇,但實際上早已被衆多法律專家預見。他們曾多次警告,如果DAO缺乏法律實體,在需要承擔責任時可能被視爲普通合夥企業,導致所有成員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盡管之前大多數人意識到這一風險,但幾乎沒人認爲DAO成員真的會面臨連帶責任。一方面,許多社區型DAO尚未開展實質性業務,自認風險較低;另一方面,執行對DAO成員的處罰存在巨大難度。大多數DAO成員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區塊鏈地址。追蹤和執法成本高昂,除非涉及重大案件需要FBI介入,否則很少有人會爲了少量罰款去追查分散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

雖然這次事件開創了危險先例,但可能最終雷聲大雨點小。它主要是爲了警示DeFi協議運營方,不要幻想通過將運營權移交給DAO就能逃避責任。CFTC的聲明也提到,這些行動是其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broader efforts的一部分。

這一事件讓人們更清楚地認識到,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需要並將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對DAO而言,盡早形成更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爲必選項。(當然,仍會有一些DAO追求純粹的加密原生,拒絕監管,通過各種設計實現抗審查。這類DAO在加密世界中會長期存在,但可能不會成爲主流形態)

再次回顧不註冊實體的弊端,主要有三點:

  1. 無實體DAO可能被視爲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 稅務風險,無實體情況下,成員可能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未獲得任何收益。

  3. 鏈下活動受限,缺乏實體可能難以與傳統世界實體互動,如籤訂合同。而許多DAO的業務早已延伸到鏈下世界。

這些問題中的任何一個都可能對DAO的長期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第二部分

如果決定註冊,選擇在哪裏註冊以及註冊何種類型呢?以下列舉了一些常見方案供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LLC)

在美國,DAO可以註冊爲有限責任公司(LLC),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稅收要求。美國的LLC可以由成員管理,無需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一特點使LLC非常適合DAO使用。特拉華州、懷俄明州等已明確接受DAO形態的組織註冊LLC。

LLC可以以營利爲目的,選擇註冊LLC的多爲投資DAO。盡管尚無明確的監管條例,它們通常要求成員爲合格投資者,並將成員上限設爲99人,以最大程度確保未來面臨監管時的合規性。

一些投資團體註冊LLC但將自己定義爲投資俱樂部。這可以視爲低配版的Venture DAO。SEC對投資俱樂部有明確定義,符合條件的投資集體可以不受SEC監管。但投資俱樂部也有99人的上限要求,且所有成員必須主動參與每個投資決策。

最近,有機構提出了sDAO概念,允許在合規前提下將成員上限提高至499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要求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LLC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仍在驗證過程中。

馬紹爾羣島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允許任何DAO在該國註冊爲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並享受稅務豁免。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雖然馬紹爾版LLC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向DAO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因此不適用於投資類型的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爲LLC的DAO,目前更多DAO選擇在世界各地註冊基金會。基金會的優勢在於它可以是"無所有者"的,這在發生意外情況時可以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常見的onshore基金會註冊地包括瑞士和新加坡,它們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護,但DAO需要爲收入納稅。Offshore註冊地多爲開曼羣島、BVI等。其中開曼對token發行較爲友好,是目前許多DAO的選擇。Onshore和offshore的主要區別在於offshore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但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行動。基金會模式在DAO流行之前就已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廣泛使用。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LLC)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可以很好地結合DAO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科羅拉多州針對LCA有一套相對完善的法案,因此獲得了許多DAO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A是近期重點探索的新形態。它允許靈活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便於成員流動,這些特點與現有的社區類DAO能很好適配。UNA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保持非營利性,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然而,UNA是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UNA的理解不盡相同,缺乏相應判例,這可能導致UNA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而引發風險。此外,UNA更適用於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托美國的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托

特殊目的信托的形態通常是DAO將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托人,並通過信托協議委托受托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既解決了線下實體問題,也能讓DAO成員和受托人都受到有限責任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DAO的主要挑戰之一是,遵守爲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DAO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大多數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審批才能完成。而根據根西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托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托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該信托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托主要應用於代表DAO內的委員會或SubDAO進行特定業務,將整個DAO包裝爲信托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提出的三個問題。但在此基礎上,每種方案又各有特點。DAO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因素往往很復雜,包括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區域、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業務方向、DAO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Token策略、SubDAO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DAO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一個新興領域,尚未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需要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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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酸菜鱼vip
· 9小時前
监管都能对DAO下手了 啧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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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钱包_守护者vip
· 16小時前
DAO浪不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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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allelChainMaxivip
· 20小時前
又一个DAO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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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sWasterrvip
· 20小時前
嗷 合规谁不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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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上数据侦探vip
· 20小時前
又是资本联合监管剥削散户 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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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me币研究员vip
· 21小時前
看他们对我们的 DAO 做了什么... 统计显著性:被搞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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