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21法案解讀:數字資產監管框架與加密行業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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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21法案解讀:塑造加密世界未來十年

FIT21法案以279票對136票在衆議院通過,這項法案建立了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可能成爲對加密貨幣行業影響最深遠的法案之一。

FIT21全稱爲21世紀金融創新與技術法案。該法案的重要性在於,它規範了數字資產的監管框架,爲更多加密資產申請現貨ETF以及合規化道路提供了指引。這標志着加密貨幣誕生以來長達十多年的灰色時代即將結束,正式進入新階段。

解讀FIT21法案:影響加密世界下一個10年

監管責任劃分

法案規定,根據數字資產的不同定義方向,由兩個主要機構負責監管:

  •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負責監管數字商品交易及相關市場參與者。

  • 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負責監管被視爲證券的數字資產及其交易平台。

數字資產的定義

法案將"數字資產"定義爲一種可交換的數字表徵形式,可以在不依賴中介的情況下由個人到個人轉移,並在密碼學保護的公共分布式帳本上記錄。這一定義涵蓋了從加密貨幣到代幣化實體資產等廣泛的數字形態。

數字資產分類標準

法案提出了幾個關鍵要素,用於區分數字資產是屬於證券還是商品:

  1. 投資合同(Howey測試):如果數字資產的購買被視爲投資,且投資者期待通過企業家或第三方努力獲得利潤,該資產通常被視爲證券。

  2. 使用與消費:如果數字資產主要用作消費品或服務的媒介,它可能被歸類爲商品或其他非證券資產。

  3. 去中心化程度:如果數字資產背後的網路高度去中心化,沒有中心權威控制網路或資產功能,這種資產可能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

  4. 功能與技術特性:數字資產的技術構建和功能實現方式也是分類依據。

  5. 市場活動:資產在市場上的推廣和銷售方式也是重要因素。如果主要通過投資預期回報進行營銷,可能會被視爲證券。

這些分類標準對規範數字資產監管框架以及未來更多數字資產申請現貨ETF具有重要意義。

使用與消費標準

從使用與消費角度來看,公鏈、PoW代幣、功能性代幣更符合商品標準。這些數字資產主要用作交易媒介或支付方法,而非作爲投資來期待資本增值。雖然在實際市場中,這些資產也可能被投機性購買和持有,但從設計和主要用途來看,它們更傾向於被視爲商品。

去中心化程度界定

法案對去中心化程度的界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控制權和影響力: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個人或實體具有單方面權力來控制或實質性改變區塊鏈系統的功能或運作。

  2. 所有權分布: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與數字資產發行者相關的個人或實體擁有超過20%的數字資產發行總量。

  3. 投票權和治理: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相關個人或實體能夠單方面影響超過20%的數字資產或相關去中心化治理系統的投票權。

  4. 代碼貢獻和修改:過去3個月內,數字資產發行者或相關人員沒有對區塊鏈系統的原始碼進行實質性、單方面的修改,除非是爲了解決技術問題。

  5. 市場營銷:過去3個月內,數字資產發行者及其關聯人沒有將數字資產作爲投資向公衆進行市場營銷。

其中,所有權分布和治理權的20%邊界線對數字資產定義爲證券或商品具有重要意義。得益於區塊鏈的公開透明、可追溯、不可篡改特性,這些界定標準的量化將變得更加清晰和公平。

功能與技術特性

數字資產的功能和與底層區塊鏈技術的聯繫也是決定監管方向的重要因素:

  1. 資產發行:許多數字資產通過區塊鏈的程序化機制發行,基於預設算法和規則,而非人工幹預。

  2. 交易驗證:數字資產交易需通過區塊鏈網路的共識機制來驗證和記錄,確保交易的正確性和不可篡改性。

  3. 去中心化治理:部分數字資產項目實現了去中心化治理,持有特定代幣的用戶可以參與項目決策過程。

這些特徵直接影響資產的監管分類:

  • 如果數字資產主要通過區塊鏈的自動化程序提供經濟回報或允許投票參與治理,它們可能被視爲證券。

  • 如果數字資產主要作爲交換媒介或直接用於獲取商品或服務,則可能更傾向於被分類爲商品。

程序化發行特性

法案指出,即使數字資產是按照投資合同條款出售或轉讓,如果這些資產是通過程序化區塊鏈系統自動發行的,它們本身並不自動成爲證券。這是因爲:

  1. 程序化操作:區塊鏈技術允許資產的發行和管理通過代碼自動執行,不依賴傳統企業結構或外部管理者幹預。

  2. 去中心化特性:許多基於區塊鏈的資產發行利用了去中心化特性,如智能合約和DApp,確保資產操作和管理遵循預設規則。

  3. 編程透明性:通過智能合約等方式發行的資產,其規則和邏輯通常是公開透明的,投資者可以直接訪問這些規則並基於此作出決策。

治理和投票功能資產的處理

對於具有投票權且過去12個月內沒有任何相關人員控制超過20%投票權的數字資產,其定義爲商品還是證券存在爭議。這涉及數字資產監管中的復雜問題,即如何處理具有治理和投票功能的資產。需要區分資產的去中心化程度和資產提供給投資者的控制或經濟利益期望。

解決這種矛盾的關鍵在於評估:

  1. 投票權的實質影響:投票是否對資產的價值和運作有實質性直接影響?

  2. 經濟回報期望:持有者的主要目的是獲取經濟回報,還是爲了在平台或網路上進行交易和其他活動?

在ETH現貨ETF申請獲批的背景下,ETH更傾向於被定義爲功能性使用,其質押和治理性質主要是維護網路運行而非經濟回報。未來與ETH情況類似的數字資產,在滿足去中心化程度等前置條件的情況下,理論上都可以依據此次批準作爲範本。

從這個角度來看,通過DAO治理的DeFi協議,如果治理方向更趨近於獲取經濟回報或分紅,則更可能被定義爲證券;如果治理方向趨於功能性、技術升級等方面,則被定義爲商品的概率更大。

技術和創新支持

法案還提出了一些支持技術創新的措施:

  1. 固化和擴展SEC的創新和金融科技戰略中心(FinHub)以及CFTC的實驗室(LabCFTC),促進金融科技相關政策制定,爲市場參與者提供新興技術指導。

  2. 建立CFTC與SEC的聯合諮詢委員會,專門聚焦數字資產問題,促進兩大監管機構在數字資產監管方面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3. 研究去中心化金融(DeFi):要求SEC和CFTC研究DeFi的發展,評估其對傳統金融市場的影響及潛在監管策略。

  4. 非同質化代幣(NFTs)研究:探索NFTs及其在金融市場中的作用和監管需求。

這些內容基本奠定了將加密貨幣行業合規化的態度,DeFi和NFTs的研究意味着它們在未來也可能迎來逐步明確的監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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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lockervip
· 16小時前
早该管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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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研究员vip
· 16小時前
从治理框架演进角度分析,容错率极度低。参照Buterin论文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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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GmNoGnvip
· 16小時前
监管来了 牛市还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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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常亏损收藏家vip
· 16小時前
别吹了 割韭菜的路更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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