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億美元meme幣市場背後的稅務陷阱:從ICO案例看合規風險

Meme幣狂歡背後的稅務陷阱:1400億美元市場的隱憂

2024年,比特幣登上世界金融舞臺的中心,同時也見證了meme幣的狂歡。數據顯示,約75%的meme幣在今年誕生,截至12月初,meme幣交易增幅超過950%,總市值突破1400億美元。這股熱潮不僅爲加密市場注入新活力,還吸引了大量普通投資者進入加密資產領域。

這一現象讓人不禁回想起2017年前後的ICO熱潮。當時,ERC-20標準的出現大幅降低了通證發行成本,百倍、千倍項目層出不窮,數十億美元湧入ICO市場。如今,以Pump.fun爲代表的發射平台使得通證發行變得更加簡單公平,引發了持續至今的meme幣風暴。盡管ICO和meme幣在技術和邏輯上存在差異,但投資者和項目方面臨的稅務合規風險可能相似。

在上一輪ICO熱潮中,不少投資者和項目方遇到了稅務問題。隨着meme幣熱潮持續,稅務合規再次成爲加密資產投資者和meme幣發行方需要關注的核心問題。本文將回顧Oyster案和Bitqyck案這兩起與ICO相關的逃稅案件,爲加密投資者在meme幣熱潮中提供稅務合規方面的思考。

Meme幣暴富夢背後:1400億美元市場中的致命稅務陷阱

1. 兩起典型ICO逃稅案例

1.1 Oyster案:未申報售幣收入,創始人獲刑四年

Oyster Protocol平台於2017年9月由Amir Bruno Elmaani(網名Bruno Block)創立,旨在提供去中心化的數據存儲服務。2017年10月,該平台開始ICO,發行名爲Pearl(PRL)的通證。Oyster Protocol聲稱PRL將創建一個雙贏的生態系統,讓網站和用戶從數據存儲中受益,並通過PRL實現價值交換和激勵機制。創始人還公開承諾ICO後PRL供應量不會增加,智能合約將被"鎖定"。

通過ICO,Oyster Protocol初期籌集約300萬美元,實現了主網上線和數據存儲服務的啓動。然而,2018年10月,創始人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新PRL並在市場拋售,導致PRL價格暴跌,但個人獲得巨額收益。

這一事件引起了監管部門的注意,最終由SEC提起民事訴訟,檢察部門對Bruno Block提起刑事訴訟。檢察官認爲,Bruno Block不僅損害了投資者信任,還逃避了數百萬美元加密貨幣利潤的納稅義務。2017年至2018年期間,他僅在2017年提交了一份納稅申報表,聲稱只從"專利設計"業務獲得約15000美元收入,2018年則未提交納稅申報表,也未向國稅局報告任何收入,卻花費至少1200萬美元購置房產、遊艇等。

最終,Bruno Block承認逃稅事實,於2023年4月簽署認罪協議,被判四年監禁並向稅務部門賠償約550萬美元。

1.2 Bitqyck案:ICO收入轉移未納稅,兩發起人合計入獄八年

Bitqyck是由Bruce Bise和Samuel Mendez創立的加密貨幣公司。該公司首先推出Bitqy幣,聲稱爲"錯過比特幣的人"提供替代致富方式,並於2016年進行ICO。公司向投資者承諾每個Bitqy幣附帶1/10股Bitqyck普通股,但實際上公司股份始終由創始人持有,從未向投資者分配承諾的股份和相應利潤。

隨後,Bitqyck又推出BitqyM幣,聲稱購買者可通過爲華盛頓州的比特幣挖礦設施供電來參與"比特幣挖礦業務",但這種設施實際並不存在。通過虛假承諾,Bise和Mendez從13000多名投資者籌集2400萬美元,並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

SEC對Bitqyck提起民事訴訟,2019年8月達成和解,公司及兩位創始人共同支付約1011萬美元民事罰款。檢察部門繼續對其提出逃稅指控:2016年至2018年,Bise和Mendez通過發行Bitqy和BitqyM賺取至少916萬美元但少報相關收入,造成超160萬美元稅收損失;2018年,Bitqyck公司從投資者賺取至少350萬美元,卻未提交任何納稅申報表。

最終,Bise和Mendez分別於2021年9月和10月認罪,均以逃稅罪名判處50個月監禁(合計約八年),並各自承擔160萬美元連帶責任。

2. 兩案涉及的稅務問題詳解

Oyster和Bitqyck案的核心問題之一是ICO收入的稅務合規。一些發行方通過欺詐投資者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巨額收入,卻少報收益或不進行納稅申報,引發了稅務合規問題。

2.1 美國法律如何判斷逃稅?

在美國,逃稅是重罪,指故意採取非法手段減少應繳稅款,通常表現爲隱瞞收入、虛報支出、未申報或未按時繳納稅款等行爲。根據《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規定,逃稅罪爲聯邦犯罪,個人可能面臨最高5年監禁及25萬美元罰款,單位可能面臨最高50萬美元罰款,具體處罰取決於逃稅金額和性質。

構成逃稅罪需滿足:(1)欠繳大量稅金;(2)實施積極逃稅行爲;(3)存在逃稅主觀故意。逃稅調查通常涉及對金融交易、收入來源、資產流動等的追溯和分析。加密貨幣領域由於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徵,更容易發生逃稅行爲。

2.2 兩案中的涉稅行爲

在美國,ICO的各個環節都可能涉及納稅義務,項目方和投資者在不同階段承擔不同稅務責任。項目方在ICO籌集資金時必須遵守稅務合規要求。ICO籌集的資金可視爲銷售收入或資本募集。例如,用於支付公司運營費用、開發新技術或擴展業務的資金應視爲公司收入,需依法繳稅。

投資者通過ICO獲得通證後也有納稅義務。特別是當獲得的通證帶來獎勵或空投時,這些獎勵將被視爲資本利得,需繳納資本利得稅。空投和獎勵通證的價值通常按市場價值計算並進行稅務申報。投資者出售通證獲得的利潤也會被視爲資本利得徵稅。

客觀上講,Oyster和Bitqyck案中當事人的行爲不僅侵犯了投資者利益,構成欺詐,而且在不同程度上違背了美國的稅法規定。

2.2.1 Oyster案中的逃稅行爲

在Oyster案中,PRL進行ICO後,創始人利用智能合約漏洞私自鑄造大量PRL並拋售,獲得巨額收益。這種行爲觸犯了《聯邦稅法典》第7201條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Bruno Block在出售Pearl之前還存在鑄造行爲。對於出售通證所得應繳納資本利得稅自不待言,而對鑄造通證行爲是否徵稅尚無定論。有觀點認爲,鑄造通證與挖礦類似,是通過計算創造新的數字資產,因此也應當納稅。鑄造所得是否需要納稅,可能取決於通證的市場流動性。在通證市場尚未形成流動性時,鑄造的通證價值難以確定,進而無法明確計算所得;但如果市場已具備一定流動性,這些通證就具有市場價值,鑄造所得應當視爲應稅所得。

2.2.2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

Bitqyck案的逃稅行爲涉及對投資者虛假承諾和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ICO成功籌集資金後,創始人未履行投資回報承諾,反而將大部分資金用於個人開支。這種資金轉移行爲本質上等同於將投資者資金轉化爲個人收入,而未用於項目開發或兌現投資者利益。Bitqyck案的關鍵稅務問題在於ICO籌集資金的非法轉移及未報告收入。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無論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均被納入應稅收入。美國最高法院在詹姆斯訴美國案(1961)中確認了該規則。美國公民在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必須將非法收益作爲收入報告,但這類納稅人通常不會報告這類收入,因爲可能引發相關部門對其非法行爲的調查。Bise和Mendez未將從ICO籌集資金中轉移的非法所得作爲收入報告,直接違反了稅法規定,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3. 提示與建議

隨着meme幣火爆,許多加密行業人士獲得巨額回報。然而,正如先前ICO逃稅案件所示,在meme幣市場的財富神話中,我們不僅需要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機會,更應重視稅務合規這一關鍵事項。

首先,了解發行meme幣的稅務責任,避免法律風險。雖然發行meme幣不像ICO那樣直接通過籌資獲得收益,但當meme幣發行者和早期投資者的通證升值後,出售時仍應就相關資本利得納稅。盡管人人都可以在鏈上匿名發行meme幣,但這並不意味着發行者可以逃避稅務稽查。避免稅法風險的最佳方式是遵守稅法,而非尋求更有效的鏈上匿名手段。

其次,關注meme幣交易過程,確保交易記錄透明。由於meme幣市場投機性強,新項目不斷湧現,投資者的交易可能非常頻繁。加密資產投資者需要保存詳細的交易記錄,特別是使用專業的加密資產管理和稅務申報軟件,確保所有買賣、轉帳和獲利都有跡可循,並在稅務申報時得到正確的稅法定性,避免潛在的稅務糾紛。

最後,跟進稅法動態,與專業稅務人士合作。各國針對加密資產的稅法制度仍處於起步階段,可能經常調整,關鍵改動可能直接影響實際稅收負擔。因此,meme幣投資者和發行者應對所在國的稅法動態保持高度關注,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人士的意見,做出最優的稅務決策。

總之,已達1400億美元的meme幣市場具有巨大財富效應,但這些財富也伴隨着新一輪的法律挑戰和合規風險。發行方和投資者都需要充分認識相關稅務風險,在瞬息萬變的市場中保持謹慎和敏銳,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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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V午夜食客vip
· 07-25 03:16
老韭当花卷 新韭当饺子 看着馅料还挺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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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hBrowniesvip
· 07-25 03:14
韭菜的味道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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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eUser-0717ab66vip
· 07-25 03:14
韭菜心黑了 割完这波我就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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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redStakervip
· 07-25 02:52
韭菜一茬接一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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